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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古老原则在新制度下的进一步彰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0页。     ②  詹克斯:《社会通诠》,第336页。 ③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 ④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 ⑤  《中记·秦始皇本纪》。       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布洛赫说,“即使极为粗略的比较研究也将表明,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或者说体面风光的武装职业等级是领主阶级.也是统治阶级。布洛赫列举了两个反证,来说明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是封建制度。一是斯堪的纳维亚或西班牙西北部诸王国,一是拜占庭帝国。由于没有武士等级,所以只有形式极不完善的附庸制和庄园,或者既没有附庸制也没有庄园。在拜占庭帝国,8世纪的反贵族运动之后,继续保留了罗马时期统一的行政管理传统,为获得一支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强大军队,又创造出了为国家提供军事义务的佃领地。但与西欧采邑不同的是,它们只是农民采邑,确切说是规模不等的农民份地。此后,帝国政府最关注的事情是保护这些“士兵的财产”及一般的小土地持有者不受豪强的侵蚀。然而,11世纪晚期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陷于债务的农民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同时帝国受到内部纷争的干扰,不再能够对自由农民提供有效的保护。这样,没有武士等级的拜占庭帝国最终丧失了采邑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军事和财政资源。①     中国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没有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春秋及其以前的社会确有尚武精神,上至各国国王,下至一般氏族子弟,都以从军为荣,当兵是社会上层阶级的荣誉职务。春秋时代虽已有平民当兵,但兵源的主体仍是贵族。所以一直到春秋时代,军队还是贵族的军队,仍为传统贵族的侠义精神所支配。战国初期文化起了相当大的变化,我们由《史记》中可得知,经过一百年问(公元前470—前370年间)的剧烈震荡,“革命的结果是,国君都成了专制统一的绝对君主,旧的贵族失去春秋时代仍然残留的一些封建权利”。②文武两兼的教育制度无形破裂,文武分离开始出现。到秦代,兵源的素质与从军的热情都大大下降。又因为边疆防戍规模空前增大,于是征发“亡人”(流民)戍边。汉武帝时,维护京师的兵力选自关西六郡的良家子弟,其余或是招募的胡越降人,或是强制屯田的徙民③,尚有招募的匈奴兵。很容易遭到一般清白自守的良民的轻视。雷海宗推断说,“‘好铁不打钉,好汉不当兵’的成语不知起于何时,但这种鄙视军人的心理一定是由汉时开始发生的”。④秦汉以后的兵制没有很大变化,只有隋唐承袭北朝外族的制度,百余年间曾实行半征兵的府兵制,不过,从未实行过与领主附庸制度相联系的骑士等级制度,也没有以从军为荣的贵族等级。在西欧,享有佩剑权是贵族的象征。法国大革命以前,有着古老血统的贵族为了与公职贵族相区别,仍称自己为“佩剑贵族”。在洋洋百万字的两卷本中,布洛赫几乎没有提及中国,然而此处却联系了中国社会,大概他发现这种差异太明显了,他说:从军“对于职业武士的作用是一种精神上的优越性——这种态度对其他的社会如中国社会,是非常陌生的”。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1页。 ②  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页。 ③  参见《汉书》卷49《晁错传》。 ④  参见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24—28页。 ⑤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12页。   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原始契约因素。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独特的人际关系纽带是从属者与附近首领的联系。这种关系纽带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像许多无限扩展开来的链条,将势力最小者与势力最大者联系起来。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诺曼领主拒绝诺曼公爵提供的珠宝、武器和马匹等礼物,他说:我们需要土地。因为有了土地,才能供养更多的骑士。在体面风光的武士等级中,依附关系最初曾经表现为一种契约形式,这种契约是两个面对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间自由签订的。“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布洛赫指出,“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人们普遍承认,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义,其实基于一条传统深厚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①这一著名的“反抗权”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阿拉冈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宪章》,1341年《多菲内法规》,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继而强调说,在这里,“西欧封建主义获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征之一。”② 领主与附庸关系中的契约观念,同样不可避免地进入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伯尔曼所著《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书中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间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的斗争,以及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尔曼认为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或不能同时具备的。而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除王权与贵族、王权与教会外,王权与“第三等级”之间,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 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欧那样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的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不存在西欧王权与贵族那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官僚的权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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