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毕业论文网论文社会学论文伦理道德 → 论文内容
本类热门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骚扰定义浅析
内容摘要: 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是妇女学界和法学界都极其关注的社会问题。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来对国内外学界有关性骚扰的定义进行分类和梳理,总结和分析目前学界在性骚扰定义上的一些特点和异同点,目的在于从各种性骚扰的定义中剖析和归纳性骚扰的实质,为深入研究性骚扰的防治打下基础,进一步推进社会反性骚扰的进程。   关 键 词:性骚扰 社会性别 性别歧视 人格权   2005年的中国学界对性骚扰话题谈论最多的一年,也是中国妇女研究和发展卓有成效的一年,2005年十二月一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从此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看到关于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性骚扰立法的过程不仅仅有欢呼声还有一片质疑声,立法不是唯一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式。性骚扰违法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骚扰,什么才叫性骚扰?所以有必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总结和厘清性骚扰的定义。 一性骚扰的各种定义梳理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1、国际社会对性骚扰的定义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1在这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而且也是她推动了美国的关于性骚扰的立法。1980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给性骚扰的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的工作环境。”2这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和较有权威性的一个定义。 在英国《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性骚扰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3 在法国是这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一种侮辱性、侵犯人身尊严和权利的不道德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纠缠,调戏侮辱;一类是动手动脚。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她们常常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到老板或同事的侮辱。”4 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76/270/CEE指令进行了修改。修改案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5 各级各类国际组织都很关注性骚扰的问题,联合国同样也很关注性骚扰问题,为了保障妇女权利,联合国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18项公约和5项宣言,1993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2条第2款指出:“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6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7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纳的性骚扰定义更为宽泛。这个定义把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等以及对人衣着打扮、体形、年龄和家庭状况的不适当的品评等、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姿势;无必要的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2,港台地区性骚扰的定义 我国台湾在2001年2月,就成立“性骚扰防止委员会”以及拟定“性骚扰防治法案(草案)”将性骚扰定义:“为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包括性侵害犯罪和要求他人服从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以此作为他人获得工作、教育、训练或服务有关权益的条件,以及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视、侮辱的言行,使人心生畏惧、感受故意或冒犯的情况,影响他人工作、教育、训练或服务的进行。”82002年台湾“两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中,将母法中第12条的性骚扰进一步定义为:“以轻佻、兴奋或满足与性有关之不受欢迎且令人感觉不舒服、不自在或有被侵犯之言语、肢体或视觉之明示或暗示行为之态度”。9 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性骚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10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对性骚扰的定义是: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做出性骚扰。 3,大陆学者对性骚扰的定义 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性骚扰就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但直到1999年我国才首次将性骚扰收入新版《辞海》。《辞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大陆对性骚扰的定义从社会性别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分析和界定。 对中国性骚扰关注研究较早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唐灿1995年在文章《性骚扰在中国的存在》中认为所谓性骚扰就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或带有性成分的言行。这类言行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目的,会伴随产生对人格尊严损害的后果,会影响人的工作环境,或使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使工

[1] [2] [3] [4]  下一页

[] [返回] [打印]
论文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