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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乡村基层赋税征收
无非飞洒、诡寄、花分、虚悬,移丘换段、挪移户口等几种,兹以湖南册书为例以窥其一斑:所谓飞者,系以已收应完粮户之银额,移报于准蠲免钱粮,不再征收之名项下,而将其所收之银,饱入私囊是也;所谓洒者,以已收之钱粮侵蚀入已,而以其数分别加诸其他名户,以备其不足是也;所渭诡者,系以熟田报作荒田,以偏灾作普灾,或以重灾报轻灾,或上年成灾本年不成灾,仍然报灾,是为例灾,或实已受灾,故不报告,是为匿实,无论以熟报荒、以偏报普、以重报轻、以无灾报例灾、以有灾报无灾,均有可以肥己之处;所谓寄者,多以已征钱粮吞没而报为未征也。⑤     另外在嘉庆《荆门直隶州志》中,时人蔚钟颖在《除里书序》中对乾隆年间荆门地区里书的种种不法行为也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揭露:——————————————①  光绪《应城县志》卷3《经政志》。②  同治《长沙县志》卷19《政绩》。③  《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77页。④  同治《长沙县志》卷19《政绩》。⑤  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辑。 里书者何?催科之胥徒也。胥徒众矣,何疾乎里书?曰里书者,百弊之所滋也,百姓之所仇也,爱民者之所痛而惩之者也。何言之?荆门八山二湖,赋三万而余。而分地以村列,村以图掌之册书。其初不过便稽查,识逋欠而已。因沿既久,百弊丛生,推收则任意增减,飞诡则恣情废置,花户之赋税,遂为私家奇货,互相授受,恬不知怪,体制奚存乎?且花户之完纳也,春则输银,银之外无责焉;秋则纳米,米之外无费焉。民便甚也。自册书既立,有耗羡之派,有规礼之收。民之完正供者有限,而饱奚壑者无穷。又当开征之期,巧设机械,勒以卡票,得所欲者俾令先登,失其求者迟以日月,使终不得不惟命是从,而民于是困甚矣!①     此外,两湖地区滨江滨湖之州县土田时淤时崩、变化无常。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也给册书作弊制造了机会。在孝感县,有近湖之地,先为湖田,后被藩府大量起科,但所纳之粮很轻,于是“工于作弊者或籍口卖田,遂贿嘱册书,将所卖田地尽作民田,除粮净尽,自后遂藉口淤潞以盖有田无粮之脚。”②在鄂西郧县“造册之年,里书贿弊,将粮飞洒别户,或将梗米改作米粟之粮,以至查册不对而皆失原额之数者,又地被水崩河塞,先勘免征,图而连畔混告,贿勘并蠲。故先崩塞而后成熟,仍瞒官不报,蠲免如故者,此其弊种种难悉也。”③    册书往往还伙同当地官吏绅衿朋比勾结、共同作弊。乾隆九年一月,湖北巡抚晏斯盛奏称:“楚省征催钱粮,每乡每里各有里书、册书,盘踞乡曲,包揽侵收,飞洒诡寄,以及需索册费等弊。前署荆门知州高世荣纵用里书,朋比为奸……”④这说明贪官是册书舞弊的有力后台,而乾隆年间,黄州府广济县库书周锡琏等人轮充粮库总书,岁岁加派,私征分肥,其重要原因也在于“历任知县均有分肥情弊。”⑤猫鼠同眠、投鼠忌器,这也是册书能盘踞其间的一个重要原因,胡林翼在谈到湖北各州县钱漕弊端时云:“(册籍)书办曰散失无存,官亦曰散失无存,于是听其颠倒户名,而不知完欠之为谁矣。书办曰板券烦重难稽,官亦曰烦重难稽,于是听其改用活券,而不知催比之何据矣。欺侵锢蔽,百弊丛生。官不过稍分余润,而小民之脂膏遂尽归书役之中饱,而国赋转致虚悬。”⑥册书作弊无非是为了捞钱肥己、中饱私囊。其直接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国家赋税流失,收入日减;另一方面是农户浮费增加,负担日重。在道光年间,两湖地区农户往往正额一石被浮收至三石。折色收银部分,每县浮费亦多至数千两、数万两不等。但真正上交国家者尚不及额定之一半。真可谓官民俱受其害,而册书独享其利。胡林翼在回复江陵县批札中即云:“该县钱漕积弊,全在册书里书,以致官民交困,殊堪痛恨。”⑦ 五、结  论     册书之所以能在国家与乡村的赋税征收系统中发挥作用,从客观上讲,主要在于国家对基层赋税的失控,单就传统乡村社会中最重要的土地资源而言,从明朝洪武年间到清朝嘉庆时期,全国人口增长数倍,各种史料文献也纷纷反映大量荒地被垦辟殆尽,但官方掌握的在册土地数字不仅不见增长,反而减少。而在征税过程中,花户的真实姓名、田土坐落等官府更是无从知晓。已有学者证实在广东清代图甲制下的“户”实为一种纳税的登记单位,在这一虚构的姓名下往往包含着一个家族或特定的群体。⑧这种黄册登记的人丁事产与实际情形相背离的现象在两湖地区也普遍存在,在湖北潜江:“甚至户口仍洪武之旧,而数人共顶一户,得射阙以遂其奸谋。”⑨在湖南湘乡:“册——————————    ①  嘉庆《荆门直隶州志》卷36《文苑》。    ②  光绪《孝感县志》卷3《赋役志》。    ③  万历《郧阳府志》卷11《食货》。    ④  《清高宗实录》卷221,乾隆九年七月壬寅。    ⑤  《清高宗实录》卷545,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丙戊。    ⑥  《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75页。    ⑦  《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66页。    ⑧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258页。    ⑨  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 上多寡之数非真数也,有合族之人而共作一户者,又有名是而实非者,又粮已卖散而原主之名尚未更者。孰能尽悉乎?即悉之,能尽除此弊乎?”①这些都表明官方册籍已不能反映实际人口、田产的异动情况,政府对赋役失控。于是册书所掌握的私册就成为征税的重要依据,他们乘机垄断册籍,父子相继,世代以包揽钱粮为业,成为连接政府与乡村社会的重要赋税中介人。    当时各级政府对于册书包揽钱粮所带来的中饱私囊、赋税流失、官民交困等弊端并非没有认识。禁革册书的举措也屡有发生,但册书是禁而不止,革而未绝。从某种程度上讲,官府缺乏真实的册籍是其直接原因,如前揭胡林翼即云:“此时府州县之受病,总以册籍无凭,欲姑容册书粮书耳。”但我们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基层政权组织的松弛涣散,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能力的弱化才是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明中叶以后直至清朝,虽有里甲、保甲组织,但大多名不符实或有名无实。而各种地方共同体却开始蓬勃发展,国家权力渗入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方式更为复杂化,并逐渐形成一种间接控制体制,也就是说国家已无力直接跟踪控制各地花户的纳税情况。因此地方上绅衿、书差等中介势力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②。而赋税是体现国家权力下行程度的重要体现,封建政府一贯禁止绅衿染指钱粮事宜。于是里甲制虽已变质,里甲组织虽已废弛,但册书却得以延续并在征税中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所以乡村基层行政组织的涣散、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能力的削弱是册书得以长期在基层赋税征收中发挥作用的深层次原因。而官方册籍的失实、政府对赋役的失控则为册书的包役化和世袭化提供了可能。以后进入民国时期,随着国民政府大规模乡村政权的建设,特别是田赋整理工作的展开,国家重新获得了真实可靠的赋税册籍,册书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①  同治《湘乡县志》卷3《赋役志》。②  韦庆远、叶显恩主编,辽宁人民出版社,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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