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统计算帐者则更少了。而明清赋税征收中的项目、税则、科则之繁琐令现代学者都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因此册书之职并非任何普通农民都能担任。这也是其走向专业化的原因之一。 在清初,两湖地区的册书就已经不是一年一换了,据康熙六年应城知县樊司铎所言,当时里书之弊就在于盘踞太久。他主张要每岁更换以杜其弊,其文曰:—————————————— ① 《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癸亥。 ② 缪启愉:《武昌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5辑。 ③ 韦庆远、叶显恩主编:《清代全史》第5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9页。 ④ 道光《宝庆府志》卷9《疆里志》。 ⑤ 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 ⑥ 康熙《潜江县志》卷9《赋役志》;光绪《孝感县志》卷21《艺文志》;康熙《麻阳县志》卷1《都甲》。 ⑦ 同治《浏阳县志》卷2《舆地志》。⑧ 韦庆远、叶显恩主编:《清代全史》第5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9页。 黄册房为里书,其实则弊薮也,始有推收,继而飞诡,终而欺隐。此黑粮之弊源也。此辈盘踞愈久,锢弊愈深。譬犹硕鼠之穴,狡兔之窟,急宜每岁更换,则弊浅而易察。① 在清代两湖地区并非没有撤换里书的记载。同治七年,湖南桂阳县因里书彭茂林、彭仁清、彭长秦、彭涣湘、彭盛春及户书彭盛邦、彭际春等父子叔侄等欺侵育婴公田,并藉采买兵谷之际,预收勒索钱粮无数,最后激起了全邑居民的公愤,被告到县衙。县令于是将其私册归公,并革去彭氏等人里书之职,另选他人接替长一里、宁四里、宁一里、东四里、汝三里等里书之职。为此事县令还特意出示布告以诏示全县里民知悉。② 但纵观湖南桂阳县革除彭茂林等里书、户书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在该县户书、里书等职此前长期是由彭氏父子叔侄所把持。这说明已经出现了家族世袭的倾向。其次,倘若不是由于彭氏集团种种不法行为激起公众义愤,其被革之事能否发生就很难说,特别是他们居然敢在采买兵谷上舞弊侵渔,这恐怕是县令下决心责除他们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革除一个小小的里书居然要公示于众,以免民众因循误交钱粮,这恰恰说明该里书在乡村赋税征收中的垄断地位已开始确立。 里书在明代不过是里甲组织中的一种职役。而且我们并未在两湖方志中发现知县任命或罢免里甲长的告示。这说明至清代,里书在当时官府和民间的影响已相当大,地位已开始上升,其职务轻易难以替代。桂阳县令之所以张榜公布,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当地花户继续交钱粮于被革里书。 因此就两湖地区而言,自明末清初开始,随着官方册籍的丧失,册书手中的私册就逐步成为征收赋税的唯一凭证。册书成为官府所依重的对象,并逐步走向世袭化和包役化。这在晚清至民国尤为突出。 在两湖里书中,我们也发现过因完不成任务而致家破人亡的事例。在湖南茶陵州,州民邓狗保的祖父曾充任里书。后因管粮失数,押赔无主粮十四石三斗七升,最后导致“陷父死母嫁。兄卖弟鬻、合户逃散”的悲惨结局③。此事发生在康熙十一年以前,可见当时担任里书也是有一定风险和职责的。但这只是极个别的事例。大部分里书都会对民户的钱粮考核精细。而且他们因贴近民间,能随时跟踪人户田地转移买卖的情况,因此民户可以欺官府,却不可以瞒里书。以慈利县为例:里书视册为世守,考核精绝,百姓无敢隐粮,故架粮之病少。架粮者,粮户展转逃匿,但存空券,莫能得当粮人主名数等虚悬,故名。清以往,凡架粮由粮吏弥缝,官征银额无厘毫短。④ 毫无疑问,晚清至民国初年,册书已经不同于明代及清前期的乡里基层组织中的职役角色,而是演变为以征税为职业的赋税中介人。咸丰年间,胡林翼即指出:“查湖北近年钱漕征解多不足额,各州县因循怠玩,……征收大权一寄诸总书、册书、里书之手。”⑤而且册书因与钱粮有涉而变为奇货可居的肥缺和美差。承充者亦不仅仅只是乡间民户,还包括缙绅和书吏。在沔阳州,光绪年间:“下乡收钱粮曰里书、块差,均系缙绅子弟买缺承充。署内—————————————— ① 光绪《应城县志》卷8《职官志》。 ② 同治《桂阳县志》卷7《建置》。 ③ 嘉庆《茶陵州志》卷8《田赋志》。 ④ 民国《慈利县志》卷8《财政》。 ⑤ 《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75页。 并无卯名卯册,钱粮府册皆在里书、块差之手”。①在黄安县:“旧有五十会,每会的完粮册籍(地丁、漕米、屯饷),分别由100多家册书经管。这些册书,有各房书办兼充的,有专门经管的,某家管某干户柱(一个户名谓之一柱),计丁漕银米若干,各有详细记载”。②可见册书已经普遍包役化。 由于册书走向职业化和世袭化,其收藏的私册自然也就成为传家之宝。一般都是秘不示人,即便示人,也因其从中舞文弄墨,让别人无从识别。以下是民国年间李之屏在《湖南田赋之研究》中对湖南册书在粮册上做弊及秘册传嗣诸情形的记载:粮书收藏粮册秘本,畏人照抄,往往秘不示人。始示人时,其亩数区域皆不详载。其姓名大都笔画之最简者,如丁、王等姓。其秘密记号,有十字者、有斜点者。各县局勒令交出,无论其照缴与否,即照缴亦无从识别。甚至残编断简、散佚不全。有子孙者将其内容授予子孙,子孙以有业可承,往往不求知识,惟究舞弊之技。故以知识言,子不如父,孙不如子;以舞弊言,子精于父,孙又精于子。无子孙者则传之门徒。充当门徒者,先须厚纳修金,为之服务数年,始将其內容传授。承其传授后,大抵舞弊伎俩不患不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也。③ 以上所反映的当是册书发展到极至时的表现,但这一进程自明清即已开始。而地方官员之所以在税粮征收上依赖于册书,一方面在于上述所言他们手中掌握有征收册籍,另一方面还在于册书征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赋税的足额完成。以湖南蓝山县为例,该县“凡征赋田地分民、屯、徭、庄四种,取赋轻重不同,因之转业拨粮亦异,要其事例,载在粮册,历由各里甲册书掌之。其收除方法,诸管册人往往视为秘宝”。但官府对此并不介意,因为征收赋税,“稍有不符,册书是问”。“若总粮册所载尚不足额征总数,仍以问之册书,此蓝山赋额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一两一钱三分三厘之数,相沿至今无有逋之者,经管柜册慎重之效也”。④可见官府一任册书包揽钱粮,一则征收之事付诸册书,与己省事;二则赋税可足额完成,何乐而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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