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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乡村基层赋税征收
多有参考。    ⑥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页。 抵押、析产、继承、赠送等诸多变动在黄册中也未能得到及时的记载①。总之,黄册逐渐脱离实际情况而演变为徒具虚名的“伪册”。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基层税源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具体到两湖地区,官方册籍之“失”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官册失实,其二是官册丢失。对于官册失实之情形,兹略举几例,在人丁方面,据万历《慈利县志》云:“吾闻慈户口攒造,巨奸蟠穴于其中,固有族繁千丁而户悬数口,又有家无孓遗而册载几丁。”②又据嘉庆《宁乡县志》载:“明时户丁,论赋有增无减,甚至人已亡而不肯销册,子初生而责以当差,沟中瘠骨犹是注定之丁,掌上娇儿便入追呼之籍。”③这一方面反映出明代赋税不断加重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赋役黄册在编纂上已日益混乱、严重失实。在田地事产方面亦是虚应故事,在巴东县,“隆历以来,虽屡经申饬,丈量之法废格未行。止以浮粮故事加摊,虚存鱼鳞户口之册。至万历三十年,犹然袭故,攒造无大更效。”④    更有甚者,在两湖地区,这些严重失实的官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居然大量丢失,使官方陷入无籍可查的尴尬境地。据两湖方志中的记载,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之中,由于历经兵燹,官方所掌握的册籍失毁较多。在湖南新宁县:“顺治年间,时新宁库册毁于兵燹,文卷无凭,吏胥于征收时,遂缘以为奸,诸弊丛生。”⑤在湖北大冶县,“国朝顺治七年平图时,兵燹之后,人户流亡,里役重困,又册籍散失,豪民猾胥飞诡为奸。”⑥至到咸丰八年五月,时任巡抚的胡林翼亦曰:“湖北屡经丧乱,鳞册无存,不得不凭总书、册书、里书之颠倒影射。”⑦看来湖北官方册籍之失是普遍存在的。以至民国年间缪启愉被派往湖北进行田赋调查时,认为湖北自明以来并无鱼鳞图册存在⑧。抛开这种怀疑与争议,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湖北在相当长的时段里是缺乏政府所控制的所谓“官册”。    那么两湖地区在实际征收赋税过程中使用的是何种册籍呢?由史料我们发现,在明末和清代,两湖地区出现过一种称为“廒经”的征收册籍。按字面意思推断,廒是古代贮藏粮食等用的仓库,那么廒经应该是一种粮册。从目前资料来看,崇祯五年,湖南浏阳县已经开始用廒经登记丁粮。据嘉庆《浏阳县志·艺文志》云:“(崇祯五年)浏邑廒经所载有粮百石而止数丁者,有粮无升合而多至十余丁者。”到了清代,廒经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在湖北监利县,王柏心在《上胡中丞书》中云:“按敝邑素乏鱼鳞图册,以廒经征籍为凭,故积习相沿,飞洒为多。”⑨这说明两湖许多地区开始用廒经替代鱼鳞图册。————————————————    ①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79页。    ②  万历《慈利县志》卷8《户口》。    ③  嘉庆《宁乡县志》卷4《赋役》。    ④  同治《宜昌府志》卷5《赋役志》。    ⑤  道光《宝庆府志》卷109《政绩》。    ⑥  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    ⑦  《胡文忠公抚鄂记》卷3,岳麓书社1988年版。    ⑧  民国初年,缪启愉在《武昌田赋之研究》中认为湖北并无鱼鳞图册,其理由有二:“考鱼鳞册仿自南宋州县,间有攒造,未尝遍行。洪武中始励行之。但史书仅明言南畿及浙江成册,未闻他处。万历时虽曾遍造,鄂省曾否完成,恐成问题。盖鱼鳞图之特点在积度弓亩,地次字号。畿浙及湖北同罹洪祸之变,而前者亩号独多并存,后者独并缺之,岂其时未尝图田编册乎?此余疑鄂省前无鱼鳞图者一。再就武昌市底册观之,签条原叠三数分,其册非口可知,但亦不载亩分地号,岂尚有其他底册乎?籍曰有之,若辈又何能十百年独秘亩号,不使阅邑人知?此余疑武昌前无鱼鳞册者又一”。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5辑,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资料中心出版。    ⑨  同治《监利县志》卷11《艺文志》。 而廒经是怎样一种粮册呢?乾隆十年四月,协办大学士讷亲等在议覆湖广总督鄂弥达所奏《剔厘里书册书积弊》中有:“查粮册为征粮实据,岂有官册不详,转凭私册之理。应拘出里书收藏廒经,与在官之实征逐一查核。”①据此可知廒经是里书所编造收贮的一种民间私册。因此,入清以后,两湖地区的官册要么如上所述毁于战火,要么因记载失实、弊窦丛生而不足为凭。官府已经不得不大量依赖于里书所藏之私册,如廒经等。在江夏县,自清中叶以后,征收亦凭册书所藏之私册。据缪启愉载:“明洪武中,上谕户部覆实天下土田,图编鱼鳞图册。江夏县据胥吏所言亦曾奉编成册,惟太平乱起,尽毁于兵燹,其后矢石数弭。惟以册书私藏底册为征收蓝本。现存征册、纪簿皆出若辈之手。”② 三、赋役失控与册书的包役化     明初建立的里甲制度经过不到几十年间便已破绽百出,到明中后期,更是逐步趋于解体,随着赋役的货币化,以及一条鞭法、摊丁人地等措施的推行,里甲逐渐由一个社会基层组织蜕变为一种户籍登记和征收赋税的系统③。这在两湖方志中有具体反映,如道光《宝庆府志》载:“村团既设,里甲仅为收丁粮之统率。而并丁于粮之后,民间且不复知有里甲矣!”④而许多地区则干脆以钱粮为单位来划分里甲。在湖北京山县:“(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⑤。其他如潜江县以43石为一里;孝感县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麻阳县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⑥可见两湖地区的里甲已演变为赋税征收单位。    由于里甲性质的变异,这就造成了作为纳税单位的里甲与实际地域范围的脱离,同治《浏阳县志》即云:“土人率以乡分直呼村庄地名,多不知都甲,惟征收粮册例载之。”⑦里甲编排既不以现实存在的村落组织为基础,也就不构成严密的地缘性组织实体,更不具有村社共同体的性质和职能。只能是“一种政府在登记户籍,征收赋税时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系统。”⑧但在这一征税系统中重要的官方赋役册籍又因上节所言的失实而不能反映真实的人丁事产,从而导致政府对田地赋役的失控。这种赋役失控的局面使得官府只能通过专业化的册书才可以完成赋役征收,握有私册的册书于是成为联系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重要的赋税中介人。    而册书对于册籍的垄断也使其很容易走上世袭化和包役化的道路。况且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向有“钱粮难算农家愁”之说。在乡村社会中识文断字者就已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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