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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
    [摘  要]  私人借贷在全国解放前一直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以后,从1952~1954年湖北省的调查材料来看,由于经济落后、家庭经济弱小、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现代金融体系等原因,农村的私人借贷虽受到抑制但仍有一定的发展,与解放以前相比,这一时期的私人借贷形式较为简化,利率较低,功能上也以互助互济为主。国家银行业务在农村的延伸和农村信用社等现代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私人借贷的空间,但并不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    [关键词]借贷率  借贷形式  借贷用途  影响因素     从土地改革完成到农业集体化高潮这段时期里,私人借贷仍然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也经历了从提倡自由到批判包括借贷自由在内的“四大自由”的变化,并力图通过迅速实现集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铲除产生高利贷剥削的土壤。但是,根据一些材料看,即使是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中的私人借贷,包括高息借贷仍然没有灭绝。改革开放后,农村中民间借贷的发展更是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这就引起了我们对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借贷的兴趣。遗憾的是,迄今为止,鲜见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以湖北省为例,对1952~1954年的农村私人借贷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状况     (一)土地改革一两年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状况    1.土地改革后遗留的私人借贷关系    在旧中国,农村广大贫苦农民债务负担异常沉重。据研究,20世纪30~40年代,湖北省农村农户负债率在50%~60%之间甚至更高[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把劳动人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也同时予以废除。    解放后,湖北地区作为新区,在土地改革前,首先进行了减租减息及退押运动。在1950年秋开始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根据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对解放前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全部废除。但对农村中其他债务关系则分别视情况作出处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2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1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达本之1倍以上不足2倍者,得于付利满2倍后解除债务关系。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利贷生活者和学校的债务,也按所欠富农债务办法处理。所欠祠堂、庙宇及其他社团的债务,一般应予废除。解放前的义仓积谷,无论借给何人,均应依原约定归还本利。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务往来欠账,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2]。因此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仍有旧的债务关系保留下来。    如据沔阳县杨步乡的调查,到1952年底,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20户,占全乡总户数368户的5.43%[3]。又如,据浠水县调查,南岳乡6个选区的222户农民中,到1953年初,解放前发生借贷关系尚未了结的有70户,借贷率为31.53%[4]。以上两个调查材料涉及地区狭小,样本少,反映出的情况差别较大。另据1953年初湖北省7个乡3419户农户调查,土地改革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为780户,为总户数的22.81%。其中借入户548户,占总户数的16.02%,平均每户借入谷(是将实物和现金按时价折合成谷,下同)1043斤;借出户232户,占总户数的6.79%,平均每户借出谷943斤①。这个调查材料样本数量比较多,可以反映湖北农村旧债的一般情况。尽管上述各调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说明,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农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农民之间的债务保留了下来。    据浠水县南岳乡调查,解放前未了的旧债中,主要是农民相互之间的借贷,还有小部分是富农、利贷生活者和工商业者放的债。借债者主要是贫农和游民,占借入总数的86.77%。对于富农、利贷生活者、工商业者的债务(占旧债总数的28.2%),农民认为他们的利贷资本是剥削来的,一般都不愿偿还。解放前农民之间旧债的偿付情况是:付利不及本钱1倍者,占借债户数的38.5%,付利1倍不及2倍者占11.8%,付利2倍以上者占4.7%,本利至今完全未付者占45%。旧债务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能力的借债户已清偿了债务。部分比较困难的贫雇农,主动与债主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决定分期或缓期偿还。部分农民没有还债是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还有一些人认为反正清偿不了,不如暂时不还,有的有赖债思想。那些付利已2倍于本者,大多数采取两种方法,或双方自动解除债务,或干脆不再还了。    2.土地改革后一两年借贷关系的发展    土地改革后,农村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翻了身,但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广大个体农民家庭经济总体上还是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据抽样调查,土地改革结束时,湖北省农村农户平均占有耕地12.09亩,牛0.52头,马0.01匹,驴0.02头,猪0.72头,房屋4.1间,农具简陋不齐,收入水平低。由于农民家庭经济规模小,生产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下,收入少,缺乏积累,每逢天灾人祸,生产生活就会遇到困难,加之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现代金融体系,农民还需要通过私人借贷来周转资金,度过困难。我们首先考察土地改革后发生的新的借贷关系,并与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债务进行比较。据1953年初对荆州专区5个乡、当阳县1个乡、光化县1个乡3419户的调查,1952年底农村土改后新发生的借贷关系及与旧债情况比较如下页表。——————————————————    ①  原始数据出自:《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当阳县关陵乡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8;《光化县白莲寺乡土改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表中的资料表明,在调查的3419户农产中有781户农户发生了新的借贷关系,占总户数的22.84%。其中借入户484户,占抽查总户数的比重为14.16%,户均借入谷540斤。放出户297户,占总户数的8.69%。与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相比较,新旧借贷率大体相当,只是借入率略低,借出率略高。但从借贷数量看,情况就大大不同了。从借入谷的数量看,新旧借入总额为833277斤,其中旧债借入额占68.61%,而新债借入仅占31.39%;从户均借入谷的数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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