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三农”(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深入研究,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农民是“三农”问题的主体,而利益问题尤其是收入问题则是农民问题的核心。为此,本文试图就湖南农民收入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回顾与展望,对今后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状况变化的主要特征 1、农民收入成倍增长,但收入增长的阶段性特征明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在全国排位下降,与发达省市的差距拉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我省农民收入的成倍增长。据统计资料表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42.56元增长到1999年的2147.18元,按当年价格计算,21年累计增长了14.06倍;扣除价格因素,累计增长2.44倍,年均增长率为6.06%。随着收入增加,农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到1998年止,全省95%以上的农村人口过上了温饱有余的生活,有29个县市区实现了小康目标,22.7%的农户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全省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1260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1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7.56%下降到3.9%。 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年均增长率为6.06%,但具体考察各年情况,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综合起来看,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6年,为收入高增长阶段,8年累计增长了1.56倍,年均增长率为12.46%。第二阶段是1987年至1993年,为收入徘徊阶段,7年中有3年为负增长,4年为低增长,7年累计起来,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所下降,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由1987年的257.4下降到1993年的244.5。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1997年,为收入高增长阶段,4年累计增长30.4%,年均递增速度为6.87%。第四阶段是1998年起至现在,呈现出低速增长特征。1998年和1999年农民实际收入分别只比上年增长27.79元和82.32元,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分别为1.4%和4%。 我省农民收入水平纵向比较成倍增长,但横向比较呈现差距不断扩大的态势。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与省内城镇居民收入比较,差距扩大;二是与全国和先进省市农民收入比较,排名下降,差距拉大。1978年我省城乡民居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7,至1983年该比值缩小1.79,此后又持续扩大,1990年为2.40 ,1998年为2.63,1999年为2.7。据国家统计资料表明,1980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9.7元,为全国平均水平191.3元的114.8%,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名列第7位;而到1998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64.9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2162.0元的95.5 %,在全国各省市区中的排位下降到第14位。和有关兄弟省市比较,部分过去收入水平低于我省的现已超过我省,部分过去收入水平高于我省的,差距则进一步扩大。如果以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1,1980年与有关兄弟省市的收入比分别为:福建0.78、山东0.88、江苏0.99、浙江1.00、广东1.25、天津1.26、北京1.32、上海1.81;1998年与上述兄弟省市的收入比则演变为:福建1.43、山东1.19、江苏1.64、浙江1.85、广东1.71、天津1.64、北京1.91、上海2.62。 2、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发生根本转变,来自第一产业收入退出主体地位,其他收入比重显著上升,收入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但收入结构仍然欠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农民生产经营结构相当单一,因而农民收入来源结构也十分单一。1978年我省农民纯收入中,从事农业生产(含农林牧渔业,下同)的收入比重高达98.1%,人事非农产业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合计只占10.9%。20余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就业领域的多元化,形成了多元化的收入格局,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其他收入比重不断提高。1999年,我省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比重下降到46.8 %,来自非农产业和非生产性的收入合计已达53.2%,其中,劳动者报酬收入为32.4%,家庭非农产业经营收入为17.2%,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为3.6%。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关键是得益于农业生产以外各种收入的快速增长,其中最突出的又是劳动者报酬收入。以1991年至1999年为例,9年间,农民人均农业产收入增长了1.1倍(按当年阶段计算,下同),年均增长8.6%;劳动者报酬收入增长了7.2倍,年均增长26.3 %;家庭非农产业经营收入增长了3.6倍,年均增长18.4%。 我省农民收入结构与先进省市比,同样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是依靠农业收入的比重仍然过高,而先进省市非农产业收入比重则高得多。1999年我省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的比重为46.8%,而一些沿海先进省市早已低于这一比重。如1995年,广东的这一比重46.5%,福建为46.3%、浙江为36.3%、上海为31.9%,而当年湖南的这一比重为62.3%。发展情况还基本表明,除广东省外,越是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劳动者报酬收入的比重越高。如1998年上海农民均纯收入为5406.87元,劳动者年酬收入比重为71.6%;北京农民收入3952.32元,劳动者报酬收入比重为61.2%;浙江农民收入38.14.56元,劳动者报酬收入比重为41.6%;江苏农民收入3376.78元,劳动者报酬收入比重为43.4%;而当年湖南的这一比重为29.7%。广东省1998年农民收入3527.4元,劳动者报酬收入只占28.2%。之所以为此,主要是因为广东农民家庭非农经营收入比重较高。 3、省内地区之间、农户之间收入差距呈扩大之势。 从地区情况看,如果以当年全省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为1,将各地州市农民收入水平与之比较,计算收入比,取1987年和1998年两年的数据,结果如下表。 湖南各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 长沙 株洲 湘潭 衡阳 邵阳 娄底 郴洲 永州 岳阳 益阳 常德 怀化 自治州 张家界 1987年 1.14 1.11 1.18 0.91 0.87 0.88 0.90 0.98 1.03 1.16 1.14 0.94 0.76 1998年 1.33 1.18 1.24 1.17 0.94 0.88 1.04 0.91 1.0 0.85 0.96 0.81 0.56 0.75 从上表可以看出,1987年与1998年比较,我省各地农民收入状况呈现以下三个基本趋势:一是各地区之间农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若将全省各地农民收入比减1,将其差全部看作正值并相加,然后除以地区个数得其商。这个商就可以综合反映出各地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情况,商越小说明差距越小,商越大,说明差距越大。以此计算,1987年该商为0.12,1998年该商为0.16。二是最高收入地区与最低收入地区之间的差距明显扩大。1987年,农民最高收入地区为湘潭市,最低收入地区是自治州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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