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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契,田主被掯,完粮无力,加压减租,佃农获利”[47]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许多佃农在加押减租,实际上已占有田土之后,仍宁愿保持原有租佃关系不变,形成一种名不符实的特殊租佃关系。佃农通常用如下两种办法,以完成地权交易,又保持原有租佃关系不变。一是将地租压至极少。如在巴县,同治九年,杨三顺佃种周海林田土,押租一百五十两,同治十一年,加押租银二十两,年议租钱一串。光绪三十一年,彭尊五佃种郑海山田地,押租银三百六十两,“租六升”[48] 。另一种办法是免交地租。如巴县刘国华于嘉庆二十三年佃于荣开“房屋一间,土一份,园土悉行在内”,“出押佃九六色银七两整,其银无利,土无租”。[49] 民国《南川县志》说,押租“有与买价相埒,概不取租者,曰加大押佃,实与典当无异”。民国《巴县志》也说,“甚有质金过重,而地无一粒之获者”。经过加押减租之后,如果佃农交纳的地租,与这块土地应当交纳的田赋相当,从理论上说,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佃农手中,佃农已经成为自耕农。有些地方官从保证国家的田赋征收出发,很注意掌握这种界限,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多保留一些地租。光绪间江安县知县沈秉坤的一份判例即可说明。他说,“加稳必须减租,该民租谷又止四石五斗,再减则大粮无从完纳。为目前计,固可多得百金;为后来计,则又少去数石,殊非长策。著再凭证饬令贵、兴酌加稳银四十金,准其扣租五斗。该民嗣后不准再行升稳减租”[50] 。这也有利于佃农保持原有的租佃关系。所以民国《云阳县志》说,“佃有余利,久亦买佃作富人,而为佃如故。他农百计营夺,固不可动。数世相安,视同已产”。下面举一实例。清末民初,合川县曾遂良家有一佃户。曾说他“是雄于资者,手积钱三千万不置产业而耕人田,今尚为我佃户”。这个佃户年事已高,他自述:自从佃田耕种之后,每有余积,其父就“使囤积谷,同治甲子,石谷银十两,得数百金,自此家渐裕。乡里率向借贷,无不允,借后偿以低货,如梁、麦、油、米等项,辄昂贵”。“去岁则大熟,累岁之歉,报以一岁之丰,是岁余千贯,今犹是业。生子七,每婚辄配佃田”[51] 。这个老人一生积资三千余万文铜钱,很可能是通过加押减租方式,为七个儿子各置备一份佃田,使他们成为实际上的自耕农。这一家可说是一个佃农中农化的典型。民国《中江县志》说,“赁耕小户多有渐成殷富者,节俭勤苦,又粮价腾起,实使之然,此世局一大变动也”。这个老人又是这样一个典型。在清代历史档案中,还发现一些大额押租的事例。兹将其中嘉庆朝押租银在一百两以上、押租钱在一百千文以上的事例,列表如下。清代嘉庆朝四川大额押租示例年代| 地区|佃户| 押 租|地 租元年| 射洪县|鲁维纲|钱100千文|钱20千文元年| 巴县|刘明安|银100两|谷45石三年| 郫县|李耀斗|银60两钱170千文|谷40石八年| 犍为县|郭锦洪|银132两|谷2石3斗十年| 绵州|吴贵元|钱204千文|谷4石十年| |陈伦拔|银250两|谷12石十一年| 江安县|余维奉|银800两|谷30石十二年| 泸州|周帼奇|钱120千文|—十三年| 眉州| 刘 悰|银100两|—十四年| 巴县|卢光德|银400两|谷120石十五年| 巴县|郝乾山|银175两|—十七年| |蔡成发|银385两|谷5石十八年| 灌县|苟洪盛|银326两|蔚麦2石十九年| 仁寿县|刘谷珍|钱1030千文|—二十年| |谢远禄|钱400千文|钱15千文二十年| 巴县|田品三|银470两|—二十一年| 巴县|石廷玺|银160两|—二十一年| |李大第|银100两|—二十三年| 达县|杨中国|钱108千文|—资料来源: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清代刑部抄档。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又根据《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的记载,道光朝数十件租佃案例中,押租银在一百两以上的共33件,其中100两5件,120两4件,130两、138两各1件,140两3件,160两2件,170两1件,200两5件,220两1件,300两4件,350两2件,360两、500两、800两、900两各1件。嘉庆道光朝已是银贵钱贱的时期,银一百两对农民来说,已不是一个小数目,上述这些大额押租是否都为加押减租后的押租数,已无从知晓。但在四川当时的大环境下,出现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就是仅为普通押租,也为加押减租提供了资金准备。如前所述,加押减租这种押租制的创新,实际上已成为地主土地向生产经营者转移的另一种形式,也是佃农中农化的另一条新途径。结束语长期以来,在地权分配上,流行着一种地主占有土地比例过大,农民占有土地比例过小的估计。如果把佃农中农化因素考虑在内,也应加以订正。对佃农贫困化也流行着一种过于严重的不恰当估计。应当看到,唐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一方面,佃农可以通过上述各种途径,不同程度地实现中农化。另一方面,广大佃农已日益发展为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住屋、口粮等等,还应有一笔押租金。唐宋以来需要地主提供牛种的佃农在逐渐减少,而完全意义的佃农则逐渐增多。清代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就是这种佃农大量增加的反映。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甚至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应无庸置疑。清代佃农通过租佃制度创新获得地权,尤值得注意。 注释[1] 胡宏:《五峰集》卷2。[2] 《嘉定赤城志》卷37。[3]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82。[4] 《宋文鉴》卷106。[5]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22页。[6] 《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第114-115页。[7]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36页。[8]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10页。[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10]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11] 同治《长乐县志》卷20。[12] 《安吴四种》卷32。[13]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629页。[14]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355页。[15]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43页。[16]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692页。[17] 《资本论》第3卷第714页。[18] 陶煦:《租核》。[19] 康熙《诸罗县志》卷3。[20] 《台案汇录甲集》第3册。[21]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93-494页。[22]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260页。[23] 道光《龙岩州志》卷7。[24] 《台案汇录甲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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