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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4.38亩,每户平均6.1亩。他们可能还占有少量根面全的土地,这样贫农户均占地就接近全村户均占地数。从这些数字中,难以得出有严重阶级分化的结论,而农民通过占有田面而导致的中农化现象却明显存在。地主对佃农地租剥削的阶级分析,如果形成思维定式,就难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中,揭露事物的本质。实事求是为创新之本,教条主义必须抛弃。 押租制与佃农中农化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典型的押租制是佃农支付押金获得佃权,“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佃还银”[36] ,一般议有租佃年限。佃农的佃权既是有偿获得,也就可以有偿转让。押租制的流行,反映了佃权,即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正如民谚所云:“佃户之出资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这是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与一般租佃相比,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押租制在全国各地普遍流行,而以四川、湖南为最。押租制的佃权是土地经营权,永佃制的田面权,既是土地经营权,又是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二者性质根本不同。学术界有时加以混用。产权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等,如果互相分离,取得相对独立地存在,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混淆。押租制流行既久,逐渐产生了佃户减押、地主加租,即所谓租重押轻;和佃农加押、地主减租,即所谓押重租轻的两种经济现象。后者的流行较前者普遍,尤以四川为盛。魏金玉教授对此有精辟分析,他指出,加押减租,“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得来的佃权,具有了部分地权的因素”,即“意味着佃权侵蚀了地权,开始与部分地权相结合了。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也就随之而不完整了”。它的发展,会导致佃农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出现“佃农中农化的倾向”{37} 。我在《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一文 中曾经指出,四川因明末清初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较晚,至乾隆嘉庆间始日有起色。此后出现了佃农积资买田趋势,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民国《南充县志》说,“丧乱之后,巨室旧家悬田待售”,“农家者流,亦时时问价及之,诚异事也”。民国《巴县志》说,“今里中之兴起者,多属佃农”。民国《中江县志》说,“赁耕小户多有渐成殷富者“。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买田主要是通过加押减租、押重租轻的途径。正如咸丰《云阳县志》说,他们”不买实业,当押土地,情愿作佃户,而不肯为田主“。下面将吸取魏金玉教授的思路,以四川为典型,对通过加押减租而导致的佃农中农化现象,作进一步探讨。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加押减租实际上是佃农用货币向地主购买土地,体现了押租制的佃权买卖关系异化为地权买卖关系。佃农的第一次加押减租,就是这种变化的开端。 以后经过多次加押减租,即“压租日重,佃钱日微”[39] 的渐进过程,使土地所有权逐渐向佃农手中转移,最后成为土地所有者。正如清末人说,“压重则租愈少,有年年加压减租,历时既久,所加之压,与买价相去无几者”[40] 。於是地主“所取之押侔于田价,所有之租不过升斗,管业者徒拥虚名,佃业者隐受实惠。苦乐相形,佃强于主”[41] 。因此,我们可以说,加押减租的运行,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式的土地买卖。押重租轻的比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加押减租流行的初期,主要是根据地主需要货币的缓急程度,和佃农支付能力的大小程度而决定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学者根据嘉庆道光年间四川押重租轻的近二十个事例分析,押金数额同地租价值之间相差十分悬殊。前者为后者的二十倍,三十倍,五六十倍,八九十倍,乃至高达一百三十倍[42] 。加押与减租之间,实漫无规律。但加押减租行之既久,遂逐渐规范化,在某些地区形成一种适用于当地的标准价。光绪《广安州新志》说,“主户富则寡取,凡石谷之田,取钱千,则岁收租息四斗”。“贫者取钱十千,四斗为息,佃户例不纳租”。又如民国《遂宁县志》说,租地价格,各路不同,该县西北路,“租地以谷者,则凡溢取押租钱一百钏,即须减去租谷五斗”。又如民国《巴县志》说,“租额之多寡,以质金之轻重定之”。质“重者减少田租,加值百元,约减租二石”。分期付款式的加押减租,为佃农利用地主的货币需要,以最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提供了机遇。首先是田价低。在四川,人们可以用买田、当田和加押佃田等方式占有土地。其代价不等,一般是当田“所取较卖为轻,较佃为重”[43] ,以加押佃田代价最低。加押的极限是“侔于田价”,或“与买价相去无几”,实际上通常是低于买价,甚至是大大低于买价。有例为证。宣统间,永川县有一宗地主肖卫封佃田与尤照临的案卷说,“肖卫封此田出谷百二十挑,约值价钱千一百串。尤照临以稳钱三百串佃耕,每年租谷二十三石。随后加成稳钱五百八十串,年租两斗,与贱价出卖无异”[44] 。在四川,“凡田不以亩,通曰挑,即担也。率五担当一亩,担计谷四斗,斗计米四十斤”[45] 。按此计算,此田出谷百二十挑,即产量为四百八十斗。年租两斗,仅为产量的千分之四。地租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装饰物。押租钱五百八十串,仅为田价千一百串的52%。尤照临实际上是以一半的田价买了这宗土地,所以县令在判词中说,“与贱价出卖无异”。其次是无赋役负担。在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地主和自耕农,占有田地之后均须向国家交纳田赋,供应徭差。乾隆间,罗江县李调元在《卖田说》一文中对四川赋役情况有所说明。他说,“计十亩之田,不足以食十口之家,又称贷而益之,犹可支也。吾邑地当孔道,征徭俱按粮加派。每十亩征银三分。每分加平三分三厘,则一钱矣。虽国课应完,犹可支也。而官府每遇大役,则按粮令乡保加派,每钱加至一两,犹可支也。每岁加派十次、二十次不等,则叠至十两、二十两矣!凡遇过差,公馆、驿马、酒水、门包、长随、书吏、衙役、夫轿皆于是出,而乡约又借官私派。”所以他的结论是“不如卖田以佃田”。[46] 佃农通过加押减租买地,也是这样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此外,佃农买田,多由白手起家,资金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加押减租的分期付款方式,佃农可以攒多少钱,就买多少租,既不积压资金,又可随时得利。对佃农通过加押减租用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沈秉坤在另一份文告中曾加以论述。他说,“大压佃田,扌焉租无几,不出丁粮,不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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