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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时或高于田骨”。有的高达数倍,同治《广昌县志》说,田皮小买“较之田骨大买加三四倍”。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近水腴田,田皮价值反贵于田骨”。该省仙游县,“田分根面,根系耕田纳租,极贵;面系收租完粮,极贱”[26] 。在台湾鹿港厅,“大租价极贱,小租价极贵”[27]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清末调查,“台湾习惯,大租之买卖价格概为小租之半价”[28] 。清代人口剧增之后,田地供求关系趋向紧张。在永佃制流行地区,农民趋重田面,竞争加剧,如福建,道光《龙岩州志》说,该州“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为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而“近水腴田”,更是“争相佃种”。而一些地主富室也参与炒作,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总缘根有数倍之收,虽价贵于买面,生监富室乐于买根,甘为佃户”。竞佃和竞买导致田面价上涨。这也当然会有利于拥有田面的佃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佃农分割,不仅从收益上反映出来,而且从经营上也反映出来。各地在田分底面之后,“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买承种,田主无能过问”。[29] 特别是佃农出租田面,“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而地主“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座落何村”[30] 。“田虽系业主出名,而实归佃户承管也”[31] 。许多封建官吏更是感慨系之,如康熙《平和县志》说,“业主徒有田产之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势”。乾隆《无锡县志》说,佃户“权反过于业产”。道光《瑞金县志》也说是“主弱佃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由小农经营,从占有小块田面权的个别佃农来说,从永佃制中受益终究是有限的。但永佃制作为一种租佃制度,所带来的是一种整体经济效益,可以使许多佃农普遍受益。如永佃制所带来的经济激励机制,就有利于推动佃农向土地投入工本以改良土地。而当时许多地区出现的田皮流通快于田底流通的情况,也会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都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永佃制流行的地区大都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绝不是偶然的。明代嘉靖《龙岩县志》《龙溪县志》等书中,出现“一田二主”、“一田三主”之说。有些学者习焉不察,因袭其说,认为永佃制会加重现耕佃农的地租负担,出租田面的佃农会转化为主,加强了封建经济,简单地论定“一田二主”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不可否认,有些交纳大租又交纳小租的佃农地租负担有所加重,有些佃农也发展成为地主,有些地主也挤进来购买田皮渔利。但是,这些都不是永佃制发展中的主流现象。永佃制的发展,到底是有利于佃农的中农化,还是促进了佃农的地主化,关键在于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既要交大租,又要交小租,地租负担是否加重?这需要实证分析,才能得出结论。[例证1] 魏金玉教授根据明代万历《漳州府志》、清代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台案汇录甲集》和连横《台湾通史•农业志》提供的数据匡算,佃农耕种自己具有田面权的土地,其粮食生产所得,为土地产量的3/5、3/4和7/8上下;需要交纳大租、小租的佃农所得为2/5、2/5、和1/2上下 。普通定额租制的地租率是“主佃谷得其半”。交纳大租、小租的佃农与普通佃农相比,两例是所得减少约1/10,一例是大体持平。[例证2] 周力农教授指出,在台湾地区,“如以每甲上田产谷八十石为准,大租一般为八石,小租一般为三十二石,则佃人可得四十石。通常情况下,大租占收获物的一至二成,小租占四至五成,佃人约得五成”[35] 。[例证3] 福建地区,分解成田底、田面的土地,地主如将同一块土地上的田面买回,就叫做“根面全”田地。根据《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选辑》中的资料,自乾隆至光绪年间,在闽清、侯官、福州等地,地主出租这种根面全的土地,许多都是采取对半分成的分成租办法。如该书注明出租根全面田地的契约共25宗,其中采取对半分成的8宗,大都说明“递年不拘损熟,早冬预先报知,一一对半均分”。另有3宗是四六分成,如说“早晚二冬四六均分”,“早晚二冬田主应六分、耕佃应四分”,“耕者四分、田主六分”之类,另一例则是“就田头每百斤”“田主六十五斤”,佃农“三十五斤”。上述例证说明,交纳大租与小租的田地,与交纳通常定额租的田地,其地租率大体相当,即有所提高,亦为数有限。有些高产田,地租量虽增,而地租率仍可不变。当然也不能否认还有些高地租率。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在同一地区之内,有田面权的土地与无田面权的土地总是交错地存在,有些地区无田面权的普通土地甚至还占居主导地位。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具有多种选择,这就会形成一种均衡机制,使小租加大租的地租率,总是会以普通定额租的对分地租率为中心,按供求关系上下浮动,避免出现过高的地租率。如江西宁都州高湖村的曾氏族田,因“骨重皮轻,无人承种”,只得“减租五桶”[34] 。这就是说,在这种均衡机制的调节下,大租多的,小租就会少一些;大租少的,小租就会多一些,使农民佃种底面分开的土地,其大租与小租的总额,会与佃种相同质量底面不分土地的地租额大体相当,从而使二者的地租率大体相当。永佃制田地出现大租、小租的多种比例关系,其源盖出于此。总之,小租大都是地主原有地租的部分转移,并非额外的苛索。这是地主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的必然结果,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佃农收取小租,实含有垫支资本报偿的意义,而非地租剥削。在现存明清史料中,难以找到永佃制促进佃农中农化有说服力的典型材料。土地改革时,福建省农民协会对古田县七保村的调查,却有助我们说明问题。请见下表:{35} 成分| 户数|自耕皮田(亩)|转耕皮田(亩)|占总数%地主| 3|0| 26.71| 1.85富农| 2|57.50| 22.80| 5.57富裕中农| 9|61.88| 17.45| 5.51中农| 67|281.24| 68.52| 24.28贫农| 137|702.35| 132.03| 57.91商人| 6|38.57| 16.89| 3.85小商贩| 1|0.98| 0| 0.07自由职业者| 1|0| 5.25| 0.37游民| 1|8.56| 0| 0.59该村全村2418.89亩田地中,有田面1440.37亩。地主、富农占有的田面,仅占田面总额的7%左右,而88%左右的田面都掌握在富裕中农、中农和贫农手中。全村227户各色人等共有土地2418.89亩,平均每户10.66亩。而137户贫农共有田面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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